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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官网印发《衡阳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来源: ? ?时间:2010-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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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省市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工业园)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评比时间和方式
    考核评比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 12月 31日。考核评比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三年总体考核。推荐全国全省先进集体则根据国家和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按进度考核评比。
    三、考核评比计分方法
  (一)评比采用积分制,根据《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整个经济普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分为多个方面进行量化分解,采取记分办法,进行考核评定。基础分数为300分。各项工作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工作成绩突出加分;工作出现失误扣分,扣完为止。
  (二)按照普查进度适时进行考核,及时计分、公布,增强评比工作的透明度。累计分数将作为三年总体考核评比的依据。
  (三)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在普查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比结果报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内容:( 300分)
   (一)2008年考核内容(100分)
    1.领导重视(10分)
    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督导检查普查各阶段工作。
   (1)政府及时下发经济普查相关文件(1分)。
   (2)及时召开经济普查动员部署等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任务,明确责任(2分)。
   (3)经费落实保证经济普查基本需要,比第一次经济普查有明显增加(3分);两员补助列入预算(2分);办公条件、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满足工作要求(1分)。
   (4)按要求参加市级会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达到要求(1分)。
    2.建立普查机构、合理配备人员(4分)
要求:按规定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并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规定期限内完成(4分)。
   (2)普查机构(含辖区)未按期建立的,每少一个少计1分。
   (3)普查人员应配而未配的,每缺少一人少计1分。

    3.普查两员选调、聘用和培训(8分)
    要求:按规定标准选调、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通过培训,符合要求和标准。
   (1)按规定标准选调、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3分)。
   (2)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本级应承担的培训并达到要求(5分)。
    4.普查试点 (2分)
    要求: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取得经验,县市区均开展综合试点,试点后认真进行总结,上报书面材料。县市级进行综合试点(2分)。配合省完成综合试点任务的加2分,没有组织试点的地区此项不得分。
    5.制定本级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3分)
    要求: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制度。
    按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得满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6.业务培训(8分)
   (1)完成普查骨干业务培训(4分)。
   (2)完成数据处理培训(3分)。
   (3)完成其他规定的培训(1分)。
     7.清查摸底工作(30分)
    要求:通过清查摸底工作搞清本辖区内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1)按要求合理划分普查区及普查小区,科学绘制普查区图和普查小区图(3分)。
   (2)部门协调配合好,提供资料能满足普查需要(2分)。
   (3)整理形成清查底册(2分)。
   (4)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进行认真清查,掌握基本情况(17分)。
   (5)形成完整的单位名录库(6分)。
    8.宣传动员(15分)
    要求:通过有组织有步骤的宣传工作,营造开展经济普查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
   (1)制定经济普查宣传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宣传工作(1分)。
   (2)编写经济普查简报,及时发送有关单位(2分)。及时上报普查信息,信息被市网采用1篇加1分,被省网采用1篇加2分,被国家网采用1篇加3分,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为准。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6分)。报刊、电台、电视台及网络每刊登(或播放)1篇,本级加1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2分(要留存报刊、影视资料或证明材料)。发送彩铃或手机短信的加2分,其它宣传活动每次加1分。
   (4)组织开展宣传月(周、日)活动(4分)。
   (5)开设经济普查网站(2分)。

    9.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8分)
   要求:质量控制是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各级普查机构都要切实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必要的质量控制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在普查的每项工作完成之后,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对本级的复查和对下级的质量验收。
   (1)制定质量控制办法或方案(1分)。
   (2)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后质量抽查(1分)。
   (3)及时上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总结报告(4分)。
   (4)市省对地区事后质量抽查时,普查资料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没有破损、泄密、丢失的得1分,有破损的扣0.5分,发生泄密、丢失的不得分。
   (5)在普查数据质量验收中,未发现验收质量错误的得1分,发现一处验收质量错误扣1分。
    10.单位清查数据处理(10分)
    要求:按时完成清查数据处理,按时上报清查数据,数据无差错,格式正确。
   (1)迟报一天扣2分。
   (2)每笔差错扣1分。
   (3)未按要求格式上报完整数据资料的扣2分。
    11.按时按质完成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

  (二)2009年考核内容(100分)
    1.普查登记、复查(30分)
    要求:按照经济普查方案,精心组织普查登记工作,切实做到不重不漏,有条不紊,并能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普查登记时做到及时、准确,规范,保证普查登记质量。
   (1)及时,指在规定时间完成普查登记,按时上报普查数据,迟报一天扣2分。
   (2)准确,指普查表统计项目无漏填、错填,出现差错笔数按总笔数的百分率扣分(标准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主要指标有趋势差错扣5分,汇总表差错一笔扣5分。上级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10分;有群众举报,并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15分。
   (3)规范性,资料报送的格式、份数、项目,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返工一次扣5分。按规定对普查表进行装订、封面填写,不按规定执行的扣5分,返工一次扣5分。
   (4)未按要求组织复查的扣2分。
    2.普查数据处理(23分)
    要求:按时完成普查数据处理,按时上报普查数据,数据无差错,格式正确。
   (1)迟报一天扣2分。
   (2)每笔差错扣1分。
   (3)未按要求格式上报完整数据资料的扣2分。
     3.事后质量抽查(5分)
    要求: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1)抽查范围和时间符合要求(5分)。
   (2)每少抽1个普查区扣2分。
    4.数据质量评估(5分)
   要求:按普查方案要求进行数据评估工作并写出评估报告。
   符合要求的得5分,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5.宣传工作(10分)
   要求:做好普查登记、质量抽查、普查初步结果的相关宣传工作。
  (1)做好普查登记阶段的宣传工作(4分)。
  (2)做好事后质量抽查的宣传工作(2分)。
  (3)做好普查公报的发布宣传工作(3分)。
  (4)其他宣传工作(1分)。
    6.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13分)
   要求: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按时上报各种材料、信息。
   7.普查初步结果发布(8分)
   要求:发布普查结果公报,编写简明普查分析资料,编印简明普查数据资料。
  (1)发表普查公报(3分)。
  (2)编发简明普查分析资料(3分)。
  (3)编印普查简明数据资料(2分)。
    8.按时按质完成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6分)
  (三)2010年考核内容(100分)
    1.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65分)
   要求:编印本级普查资料,开展普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开发利用工作。
  ( 1)按要求及时编印普查资料,提供给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15分)。
  (2)完成经济普查招标课题研究,将成果向社会发布(35分)。
  (3)初步完成经济普查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15分)。
  (4)积极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写课题报告和分析资料,每篇加5分,被省级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国家采用的每篇加15分。
    2.普查总结表彰(15分)
   要求:认真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开展先进评比工作,做好普查总结及先进表彰。
   (1)开展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5分)。
   (2)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10分)。
    3.宣传工作(10分)
    要求:做好普查结果研究报告的宣传发布,让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知晓普查成果。
    4.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10分)
    要求: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按时上报各种材料、信息。
    五、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比工作由衡阳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经济普查机构检查验收结果进行考核。
   (二)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由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和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全国全省经济普查先进单位。
   (三)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调查任务的单位,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该地区和部门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影响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经济普查质量的,要按照《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六、本办法由衡阳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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